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人民武装部门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国防教育的统筹安排、统一部署; (二)教育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 (三)民政、人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法制宣传工作,开展国防教育; (四)人民武装、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在民兵建设、预备役建设、征兵、人民防空等工作中进行经常性的国防教育,并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保证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 (五)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防教育; (六)体育、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国防体育、战地救护等国防教育活动;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及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开展群众性国防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