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分为社会教育与学校教育两个系统,按照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 (一)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预备役人员、民兵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高等院校、各类中专学校和中学的师生及小学教师接受重点教育,小学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