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学校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民武装部门协助,学校具体实施。 学校系统的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学校的不同层次,采取下列方法进行: (一)小学通过常识课等相关课程和课外活动对学生进行国防常识教育; (二)高等院校、各类中专学校和中学除了结合各学科教学进行国防教育外,还应当通过开设军事课和实施军事训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