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
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驻琼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并指导驻地开展国防教育。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各单位具体实施。 社会系统的国防教育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特...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三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学校系统的国防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人民武装部门协助,学校具体实施。 学校系统的国防教育,应当按照学校的不...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五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 (二)军队干部,专职武装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十六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国防教育教材由省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或者组织编写。 教育、科研、军事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国防教育理论的研究。
← 查看《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