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可以从下列人员中选聘: (一)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 (二)军队干部,专职武装干部,转业、复员、退伍军人; (三)军事院校教员和高等院校、各类中专学校、中学、小学校的教师; (四)各级宣传部门的工作人员、政治辅导员。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师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