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革命历史纪念馆(堂)和烈士陵园等,应当作为国防教育活动场所。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创办预备军人学校、国防教育园和国防教育中心等相对固定的国防教育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