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国防教育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防教育经费必须严格管理,按照经费管理使用规定,专款专用。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捐助国防教育事业。 民兵、预备役组织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筹集国防教育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