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土地权属的确定 第三十二条 核定事项完成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核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申请人和相邻人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书上签字盖章送回;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书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申请重新核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重新核定的事项、事实、理由和证据等。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和相邻人提出的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组织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决定不予重新核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仍提出异议的,终止土地权属登记程序。申请人和相邻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 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盖章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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