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前,书面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异议申请,提供具体的处理请求和有关证据材料;没有书面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异议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有权机关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公告期满,申请人、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