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十五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土地权属 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且连续使用至申请确权时的土地,依法确定该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者与有关部门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