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争议的任何一方除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外,不得有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下列行为: (一)砍伐、损毁争议土地上的作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二)在争议土地上套种、抢种、圈占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损毁作物侵占土地的; (三)越界耕作、扩大耕作面积和范围、改变耕作方式或者将短期作物改种长期作物的; (四)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五)在争议土地上更新种植长期作物或者重新种植新的长期作物的;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