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参保人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个人账户余额就医。 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参保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参保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告知收费明细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