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统筹基金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服务项目结算等结算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