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需要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异地就医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