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六)参保人因酗酒、吸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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