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二十八条 2009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在清算财产时已为其退休人员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的,其退休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