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二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二十条 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绐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 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其原缴费年限,迁入地应当予以承认。个人账户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其余额应当退还本人。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转移,也不予退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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