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6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