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于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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