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应当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挖掘、增值利用和大数据产业发展。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应当优先推动信用、交通、医疗、就业、社保、教育、环境、气象、企业登记监管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向社会开放利用。 在依法利用和保障安全的条件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合作等方式,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市场化开发应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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