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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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基础设...
第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数据的开发应用,发挥大数据提升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改善民生的作用,促进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培育壮...
第十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
第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
第十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建设国际海底光缆及省内登陆点等信息基础设施,构建安全便利的国际互联...
第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大数据开发应用应当坚持全省统筹、依法管理、市场主导、创新引领、共享开放、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三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统筹推动政务数据采集汇聚、登记管理、共享开放,推动社会数据汇聚融合、互...
第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
第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注册登记、更新...
第五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大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
第十五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负面清单以...
第六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绿色集约、资源共享的...
第十六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采集数据类型、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共享...
第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数据采集、开发、交换、共享...
第十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提供和使用共享数据,并确保其共享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准确、...
第八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集、开发和利用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十八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八条 政务部门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效...
第九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安全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增强全...
第十九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九条 从事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大数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大数据...
第二十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二十条 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等方式采集数据。 因商业用途需采集个人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 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数据向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汇聚,或者开发利用政务信息资...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供水、供电、供...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不予开放三种类型。 政务部门应当广泛征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免费获取无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有条件开放的政务信息资源。申请者应当向全省统一的政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政务部门应当推动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在政府决策、监督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推动放...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大数据在公共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条 支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公共信用数据与互联网、电子商务、第三方信用信息等数据的汇...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一条 政务部门、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运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为人员、物资、资金自由便捷...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二条 支持运用大数据提升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投资、贸易“单...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三条 推动大数据与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内外大数据资源创新大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 支持大数据...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数据发展应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支持大...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数据人才发展规划,培养和引进高端领军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为...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建设大数据教学培训、研发...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八条 推动大数据与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卫星导航、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融合,...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九条 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经处理无法识别特定数据提供者且不能复原的,或经过特定数据提供者明确...
第四十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四十条 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四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鼓励和引导数据交易主体在依法设立...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四十二条 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数据交易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数据交易备案登记等管...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三条 数据交易应当依法订立合同,明确数据质量、交易价格、提交方式、数据用途等内容。 省大数据管理...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五条 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等级、数据安全风险测评等管理制度,建立大数据安...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六条 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储数据,应当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八条 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名、密码技术,鼓励电子签名认证数字证书在...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其采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安全。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集的数...
第五十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记录数据生产、交易、应用、管理、安...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违反...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大数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数据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和制作或者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及其次生信息资源,分别按照政务...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 17 —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