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二十一条 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以默认授权、功能捆绑等形式强迫、误导被采集人同意其采集个人信息。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以被采集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采集个人信息,还应当遵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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