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九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九条 从事数据采集、存储、清洗、开发、应用、交易、服务等大数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可以参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标准建立数据目录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