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二十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二十条 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共享获得、联机验证等方式采集数据。 因商业用途需采集个人信息的,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申明采集的目的、用途和具体信息等,并取得被采集人的同意。被采集人要求采集人删除个人信息的,采集人应当删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