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二十三条 鼓励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组织,医疗、教育、养老等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从事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金融、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企业将依法收集、存储的相关数据,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向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用于数据的共享和开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