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