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数据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本条例规定汇聚数据的; (二)未按本条例规定编制、注册登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三)无故拒绝、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