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大数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碍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的,视情节轻重,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