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数据安全管理职责: (一)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大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 (二)公安机关负责大数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市、县、自治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政务大数据安全体系建设和安全保障工作,指导督促社会大数据开发应用的安全保障工作。 (四)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大数据安全相关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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