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七条 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存储数据,应当选择安全性能、防护级别与其安全等级相匹配的存储载体,并且依法进行管理和维护。 政务部门和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销毁数据,应当明确销毁对象、流程和技术等要求,以不可逆方式销毁数据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