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保护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护其采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的安全。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采集的数据,未经被采集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但是经过处理后无法识别特定单位和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