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制定数据采集、开发、交换、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实现数据准确、完整、规范,促进大数据的开发应用。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全过程管理规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