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六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采集数据类型、登记信息以及标准规范,在规定期限内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的共享数据向全省统一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汇聚共享。 通过共享可获得的政务信息资源,政务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复采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