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协调解决大数据开发应用重大问题。 省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监督全省大数据开发应用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数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开发应用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