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注册登记、更新、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负责采集政务数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确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本条例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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