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的大数据信息资源协同推进机制,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信息资源的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和融合应用。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大数据开发应用支撑能力,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化智能化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