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一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大数据开发与共享 第十一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当建设、管理全省统一的政务数据中心、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等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以及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 已建、新建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与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