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开发应用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集合开发利用形成的新技术和新业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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