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大数据应用与产业促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内外大数据资源创新大数据产品、技术和服务。 支持大数据关键技术、解决方案、重点产品、配套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和应用研究,培育大数据骨干企业,建立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大数据产业体系,推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鼓励资源丰富、技术先进的大数据企业开放大数据平台的数据、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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