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逐步提高义务教育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国家标准。 省人民政府确定免收的、需要在公用经费中列支的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预算中增补,增补部分应当不低于免收费项目的金额。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