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审定地方课程教科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或者专项教育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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