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参照适用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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