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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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会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对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文化、职业道德教育,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劳动竞赛,组织职工开展文娱、体育活动。 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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