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39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保障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 第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密切联系职工,代表职工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应当... 第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开办或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 第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 第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各级工会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对工会财产和经费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查一次,并向全体职工公示。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会员或...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职工人数在2...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工会女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 第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各项权利,对单位的改制、兼并、破产、...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有下列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其交涉,要求停止侵害,... 第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工会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和劳动保护经费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调解本单位的...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委员由同级工会派出的代表出任,工会并可派出若干代表兼任仲裁员...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乡镇、城市街道、产业工会应当为职工和所属的工会提供劳动人事、工资福利、社...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因参加工会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3个工作日,其工... 第二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协助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开展职...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会员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制度。 职工劳动关系变更,会籍转...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成员中应当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其他公...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政府所属部门与相应同级产业工会,应当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于每月15日前...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不拨缴或者拖延、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应当...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在开办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及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可以依法兴办为职工服务的企业...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工会所属的职工文化教育和疗(休)养设施应当列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同类社会公益...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工会组织合并、分立、撤销,其财产、经费应...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自治县总工会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除按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外,其...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不按照规定支付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可...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阻挠、限...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下列原因被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恢复其工作,并按照解除劳动(聘用)...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事先未将理由通知工会,或者对工会的书面建议不予研究处理、不予书面答复的...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调动工作岗位,或者免除职务、降低职级、降低...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七条 工会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损害职工或者工会权益的,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处分;情...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侵犯职工或者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行政不作为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