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可罢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罢免。 工会会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提出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书面建议,同级或者上级工会应当在3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