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应当按不低于职工总人数的3‰配备。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协商确定。 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会,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