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工会女会员人数在1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会员人数不足10人的,应当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的委员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或者提交女职工会员大会或者女职工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全体会员或者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始得当选;并报上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