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事业单位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