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