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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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参加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得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参加协商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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