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产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或用人单位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就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事项等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集体合同草案、工资协议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